摘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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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产品组合应当遵循互斥的原则,也就是说,其中一支产品的销售不应该给另外某一种产品带来负面的作用,就像可口可乐的健怡可乐和传统的碳酸饮料一样,无糖的健怡可乐是更有益身体的,直接影响了它的含糖的传统可乐的品牌形象以及销量。
再比方说,很多代理商想“通吃”某一类产品,比如有的代理商既做可口可乐,又做百事可乐,或同时做统一与康师傅,同时代理两个相互竞争的品牌,虽然能够减少或避免价格竞争,但是一旦某厂家要执行方案以提高市场份额时,经销商害怕对自己其他品牌产生负面影响,故而会将策略执行变形,或束之高阁,经销商以为自己左右逢源,其实是将自己堕落为“二传手”和“搬运工”,在没有竞争机制的环境中,经销商的外部市场与内部管理能力都是很难成长的,而且也很容易激发纵向渠道冲突,毕竟厂家也非常忌讳这样的代理形式,同时也会对经销商的诚意失去信任感,这也是导致厂商之间彼此不合作的根源。
10、经销商在进行产品组合时,除了应当综合权衡以上各点,甚至还要定性考虑市场环境,人脉关系等众多细节因素,比如代理了某一品牌,而自己的某一主要客户已经代理了这个品牌的竞争品牌,一旦双方会因为两个品牌的正面竞争产生对立,甚至会伤和气,那么这个新产品立项是得不偿失的。
(marketing.iader.co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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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国际营销网 作者[记者]:刘卫华 日期:2006-03-04编辑:马来西亚咖啡_i 论坛投稿
